如今电动车成为一种代步工具已经非常普及,作为非机动车很难把它与交通肇事联想在一起。可是张某却因为违规驾驶电动自行车撞死一位81岁的老妪而被告上了法庭,3月1日,虎丘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决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张某有一辆二手的白色电动车,由于车子买来时没有发票等凭证,张某没有给车子办理牌照。2005年6月17日,张某一大早便驾驶着自己的电动自行车出门办事,当他由北向南行驶至苏州市虎丘区浒墅关镇浒关北路与浒新街交叉路口时,发现前方有一位拎着水瓶的阿婆刘某正在吃力的由西向东横穿马路。张某见势便想从刘某身后绕过去,可谁知刘某见到了张某的电动车便退后想让他先过去,结果张某因车速较快,来不及打方向,车辆左侧撞上了刘某。张某和刘某同时倒地,虽然张某并没有大碍,可是刘某却鲜血直流伤的不轻。后张某虽及时将刘某送往医院抢救,但其仍然因为伤重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张某的电动车无牌无照,无脚踏装置,后制动有效,但前制动无效,左右转向灯不亮,夜间灯不亮,喇叭不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6月21日,交警大队认定张某应付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阿婆刘某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后张某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告上法院。
法院认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案发后积极抢救被害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庭审中自愿认罪。其家属已支付了全部赔偿款,被害人家属也要求对其从轻处理,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点评:根据《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从该罪具有危害(交通)公共安全本质属性上分析,在现实生活中机动车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能同时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较大损失,其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这是没有什么异议的。但是,对于非机动车而言,其违章肇事,一般情况下只会给特定的个别人造成伤亡或者数量很有限的财产损失。因此对非机动车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肇事,致人重伤、死亡,是否也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曾经有过很多分歧。但是随着《刑法》的修改,新的《道路安全交通法》的颁布,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的理解已经越来越得到广大的认同,只要是本人已经达到法定年龄、又有责任能力者都能构成本罪。机动车驾驶人员,非驾驶人员,非机动车驾驶人员,行人都有可能构成本罪。本案中张某虽然为非机动车驾驶人员,但是其驾驶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上路,显然危害到交通公共安全,且最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导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定交通肇事罪。